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2026年) 前款以房抵债协议系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经审查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且抵债价格、协议签订时间、债权形成原因等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以房抵债协议有效。但是对于折抵购房款的债权数额,管理人应当结合原债权债务关系予以审查,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等不应予以保护的部分,应当从购房款中予以扣减。经审核,如果上述折抵债权数额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可以按照本纪要第9条的规定处理;折抵债权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抵债购房人的权利应当按照本纪要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分别予以保护。
前款以房抵债协议系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经审查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且抵债价格、协议签订时间、债权形成原因等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以房抵债协议有效。但是对于折抵购房款的债权数额,管理人应当结合原债权债务关系予以审查,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等不应予以保护的部分,应当从购房款中予以扣减。经审核,如果上述折抵债权数额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可以按照本纪要第9条的规定处理;折抵债权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抵债购房人的权利应当按照本纪要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分别予以保护。
以房抵债协议因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的,债权人应当按照原债权债务关系申报债权。抵债房屋已经交付占有的,以房抵债协议因本款原因被撤销后,管理人有权收回房屋。房屋买卖合同已办理所有权登记或者预告登记,管理人请求裁定撤销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