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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第二十七条 农业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加载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普查数据库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第三十条 普查人员实行质量控制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农业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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