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农业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