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 普查人员实行质量控制工作责任制。 普查人员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