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 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