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