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二章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第十条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第十一条 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十二条 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第十三条 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十四条 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十五条 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