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村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