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村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