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 三、 三、 企业事业单位犯前两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