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 二、 二、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