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被引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