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 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