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被引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