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公职的。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