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