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年满二十三周岁;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