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年满二十三周岁;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 被引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