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 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