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