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被引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