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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1年) 二十二、

二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监督。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十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情况:

(一) 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二) 金融业运行情况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三) 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情况; (四) 金融体系改革和对外开放情况; (五)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情况。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金融运行数据和相关材料,配合支持跟踪监督工作。
二十一、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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