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1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和本决定第二十条所述的国家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等,根据需要听取国务院的工作汇报,进行审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前款所述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