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1年) 二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监督。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十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情况: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1年) (二) 二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监督。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十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情况: (二) 金融业运行情况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