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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1年) 十九、

十九、 国务院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一) 因国际经济形势或者国内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宏观调控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调整; (二) 涉及国计民生、国家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或者对外开放方案出台前; (三) 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 其他有必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十八、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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