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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十、

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十五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 将第四十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 将第五十二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
九、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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