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2002年) 五、 第六条分为两条,作为第六条、第七条,修改为: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2002年) (二) 五、 第六条分为两条,作为第六条、第七条,修改为: (二) “第七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一)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