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2002年) 六、

六、 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