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2002年) 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2002年) 七、 七、 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