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2002年) 五、 第六条分为两条,作为第六条、第七条,修改为: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2002年) (一) 五、 第六条分为两条,作为第六条、第七条,修改为: (一) “第六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五、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