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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2002年) 五、

五、 第六条分为两条,作为第六条、第七条,修改为:

(一) “第六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二) “第七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
四、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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