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三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三十八、 三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十七、 目录 三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