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三十九、

三十九、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