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三十七、

三十七、 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将第四款修改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