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三十六、

三十六、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