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十八、

十八、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