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十九、

十九、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