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 (四)

(四) 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