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 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作出修改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 (三) 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作出修改 (三)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