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2024年) 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2024年) 十八、 十八、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其中的“职务晋升”修改为“职务职级等晋升”。 (二)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其中的“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修改为“并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行政记录”修改为“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 (四)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删去其中的“及其监察机关”。 (五)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删去其中的“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修改为“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经批… (六)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泄露国家秘密的”修改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 (七)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其中的“职务晋升”修改为“职务职级等晋升”;“撤销晋升的职务”修改为“撤销晋升的职务职级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十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