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2024年) (五)

(五)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删去其中的“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修改为“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经批准”修改为“未经批准或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