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1996年) 十一、

十一、 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三项修改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国民经济核算”。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统计局管理国家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