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1996年) 十、

十、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