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2026年) 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2026年) 十八、 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唆使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