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2026年) 十七、
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业务一个月至十二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执行业务一个月至十二个月或者吊销其注册会计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