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2026年) 十九、

十九、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经营业务期间或者注册会计师被暂停执行业务期间,继续承办相关业务的,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