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六、

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将第三项修改为:“(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