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三)

(三) 在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