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五、 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 将第二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 在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