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2001年) 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2001年) 八、 八、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