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2001年) 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2001年) 九、 九、 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并将第七项修改为:“(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项修改为:“(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