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2001年) 十、

十、 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其中关于“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辞退”的规定修改为:“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